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5號原 告 張立朋被 告 張維宏被 告 張維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,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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