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555號
MLDV,106,訴,555,2018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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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555號
原   告 張立朋
被   告 張維宏
被   告 張維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,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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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