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193號
MLDV,106,訴,193,201805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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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93號
原   告 何圳凱
訴訟代理人 吳孟淳
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
被   告 何玉江
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
複代理人  周銘皇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,得命再 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辯論終結後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原告應於民國10 7 年6 月6 日前,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,並檢附相關證 據,書狀及證據繕本逕送對造:
㈠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將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000 號之建物(門 牌號碼為苗栗市○○里○○街00號,下稱系爭房屋)出租予 訴外人薛台英經營精緻小館之期間(101 年11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並非26個月)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(原 告計算式中18,333元÷4 並非為4,708 元)分別為何? ㈡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將上開房屋出租予訴外人黃漢章經營洗衣 店,致原告所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為何?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謝惠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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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