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號
原 告 鉅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秀超
訴訟代理人 陳仁杰
南雪貞律師
被 告 苗栗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
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
複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,得命再 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辯論終結後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請兩造於7 日內 ,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,並檢附相關證據,書狀及證據 繕本逕送對造:
㈠原告應敘明:
1.系爭苗栗縣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第二條(一)3.所載,「廠商 應負責本活動軟、硬體設施之裝置及運作」,該軟、硬體設 施所指為何?由何人提供各該軟、硬體設施?
2.前開契約第十六條(六)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 必要之準用規定,是否包括準用前開契約第十六條(四)規 定之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?
3.原告向焱溢鞭炮公司訂購之煙火設備,是否係配合原告向升 利公司訂購之煙火之所需設備?抑或是一般煙火施放均可使 用之施放設備?
4.原告請求之交通機票、出差住宿費證明文件,請分別表明哪 些是為了接洽煙火採購(升利公司)、哪些是與焱溢鞭炮公 司接洽之支出?金額分別為何?
㈡被告應敘明:
1.系爭苗栗縣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第二條(一)3.所載,「廠商 應負責本活動軟、硬體設施之裝置及運作」,該軟、硬體設 施所指為何?由何人提供各該軟、硬體設施?
2.前開契約第十六條(四)之規定,則被告是否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終止系爭契約?
3.前開契約第十六條(六)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 必要之準用規定,是否包括準用前開契約第十六條(四)規
定之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?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謝惠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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