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7
號上 訴 人 江醒聞
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97 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
墊款事件,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4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
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229 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8,7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;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
載明上訴理由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並另補正
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