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7年度,125號
MLDM,107,訴,125,20180502,1

1/1頁
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張宗祥
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張宗祥准予解除禁止接見、通信。
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已坦承犯行,父母80幾歲,還有一個哥 哥中風在家,家裡剩我一個支柱,希望可以交保讓我安頓, 這樣我才可以安心去執行等語。
二、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前經本院法官訊問 後,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等罪嫌疑重 大,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且有相當理由 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,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,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 款、第3 款之規 定,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裁定羈押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在 案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所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,屬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,被告如經判刑確定,可預期將會面對相當長期 之監禁,客觀上被告對遭受較嚴厲處罰已有預期,其逃匿以 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冒險誘因,亦隨之升高,基於人性趨吉避 凶之考量,被告極有可能因此妨礙審判、執行之進行,以逃 避刑責,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。是本院斟酌上開情事, 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。此外,復查無刑事訴訟法 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,從而 ,上開聲請,礙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行坦認犯罪, 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不爭執,堪認已無勾串證人之虞 ,原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已消滅, 爰准予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、通信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
法 官 賴映岑
法 官 郭世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


書記官 江秋靜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