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再字,107年度,10號
MLDM,107,聲再,10,2018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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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再字第10號
聲 請 人
即受判決人 邱貴仕
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,對於本院106 年度易字211
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再審,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;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 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 為之;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 之;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、第429 條、第4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。又聲請再審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,為法定程 式,如有違背者,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,以 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,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 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,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,法院應 先命為補正(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、88年度台 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再審聲請人雖已提出書狀聲請再審,惟並未附具 原判決繕本及證據,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未合,揆諸首 開說明,毋庸先命其補正,爰逕以裁定駁回之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
法 官 賴映岑
法 官 郭世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江秋靜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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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