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5號
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得明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07 年度執聲字第347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楊得明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(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「10 6.10.14 下午4 時許」、編號2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「105.10 .10 中午12時許」)。
二、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碧雯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