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07年度,18號
MLDM,107,交附民,18,2018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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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
原   告 鄭竣鴻
被   告 楊國成
      羅國富
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62 號竊盜等案件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其中關於上列被告等部分因事
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
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(另同案被告洪聖博被訴故買贓物罪嫌部分由本院另結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雅菡
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瀅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芳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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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