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2號
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盛鈺
選任辯護人 葉柏岳律師
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
被 告 鍾仁偉
選任辯護人 葉柏岳律師
被 告 邱子惠
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邱盛鈺、鍾仁偉、邱子惠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屬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之案件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,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 後,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
法 官 許文棋
法 官 陳雅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書記官 林義盛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