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2號
聲 請 人 陳奕維
相 對 人 賴詠智
相 對 人 黃業志源
法定代理人 黃雅苓
訴訟代理人 王桂武
選任辯護人 林政雄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 張豐源
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 陳韶
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(法扶)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■日期轉換■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訴訟費用由被告__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■中文金額轉換■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
(一)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,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 執行宣告。
(二)陳述:
(三)證據:提出__
二、被告方面: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
理 由
一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二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, 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。
(二)原告據以提起本訴,請求__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假執行之宣告:
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四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第390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民事庭法 官 程志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