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親聲字,107年度,1號
HLDV,107,司家親聲,1,201805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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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張貴隆 
相 對 人 張佳穎 
上 一 人
代 理 人 張維宇 
關 係 人 廖玉美 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壹、選定關係人丙○○(女,民國00年0 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 編號:Z000000000號)為相對人即未成年子女甲○○(女, 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辦理 被繼承人廖玉鳳遺產繼承、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。貳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;又父母之行為與未成 年子女之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時,法院得依父母、未成 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,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法第1086條第1、2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乙○○之配偶即被繼承人廖玉鳳 於民國105年7月20日死亡,而相對人甲○○為聲請人與廖玉 鳳之未成年子女。被繼承人死亡後,遺有財產,惟聲請人與 相對人俱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並得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之 遺產。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,與相對人利益相反 ,聲請人依法不得代理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繼承、分 割事宜,就此具體事項,爰依法聲請鈞院選任關係人丙○○ 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以代理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之 繼承、分割事宜等語。
三、上開事實,有聲請人、相對人及關係人戶籍謄本、相對人生 母除戶謄本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附卷可稽,並經聲請 人、相對人代理人及關係人到庭陳明無訛,應堪信為真實。 而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阿姨,應可為相對人之利益而行事。此 外,關係人於本院調查時,亦陳明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 理人在卷。是以關係人與相對人關係良好並同意擔任相對人 為其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、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,參照 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。從而,就相對人對於被 繼承人遺產之繼承、分割事件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,選任關 係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又特別代 理人自應就其所代理之遺產繼承、分割等事宜,為相對人謀



求公平與最佳利益,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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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