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2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
代 理 人 陳月美
債 務 人 馬鳳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肆仟柒佰貳拾參
元,及其中玖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收取肆拾玖元之逾期違約
金,惟違約金最高收取貳仟玖佰柒拾貳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