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009號
HLDV,107,司促,2009,20180504,1

1/1頁
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非訟代理人 蕭如雅
債 務 人 金婉怡
債 務 人 蕭秋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柒仟壹
  佰玖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附記:
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     遷入之住址)。
  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    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金婉怡、蕭│自民國106年 │至民國107年 │按年利率1.15% │
│  │167197│秋珍   │12月1日起  │3月31日止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7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.15%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4月1日起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金婉怡、蕭│自民國107年 │至民國107年 │按年息0.115%計│
│  │167197│秋珍   │1月2日起  │3月31日止  │算之違約金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7年 │至民國107年 │按年息0.215%計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4月1日起  │7月1日止  │算之違約金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7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0.43%計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7月2日起  │      │算之違約金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