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007號
HLDV,107,司促,2007,2018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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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7號
債 權 人 林金鎮
債 務 人 吳舒琦
債 務 人 吳舒婷
債 務 人 吳舒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捌萬柒
  仟玖佰貳拾陸元,及其中玖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
  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其中參拾萬元自民國一
  百零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附記:
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     遷入之住址)。
  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    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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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