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之執行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06年度,2號
HLDV,106,司執消債清,2,201805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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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林賜文
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
代 理 人 林裕民
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〈106.12.9受讓
      自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〉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(Jeanette Wong Kai Yuan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。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。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。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。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: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,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;經本院調查後,債務人名下尚有重型機車一輛( 牌照號碼:AP8-528,124c.c,2004年5月出廠)、第三人新 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光人壽吉祥如意終身壽險(保 單號碼:ATN0000000),有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民國(下同)106年11月7日陳報狀一紙附卷可參,另第三 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30日陳報債務人於 該公司已無有效保單,債務人之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。三、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,及為減省債權 人與債務人時間、勞力、費用之支出,依首揭規定,以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為宜,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 之規定於106年12月27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該條文所規定之 財產書面,及於107年3月6日就清算財產之價值函請各債權 人陳述意見,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清 算 財 團 財 產 │ 處 分 方 式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│由本院依職權函請第三人新光人壽│
│公司之新光人壽吉祥如│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,將解繳│
│意終身壽險(保單號碼│到院之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債權人,│
│:ATN0000000) │其保單解約金之金額須待實際解約│
│ │時始得以確定,可分配予債權人之│
│ │解約金金額應以第三人新光人壽保
│ │險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解繳到院之保│
│ │單解約金金額為準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機車一輛(牌照號碼:│本院函請花蓮縣商業會鑑定動產價│
│AP8-528,124c.c, │格,現值新台幣2,000元,債務人 │
│2004年5月出廠) │同意提出等值金額到院,由法院分│
│ │配債權人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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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自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〉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