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 訴 人 涂美秀 涂美珠 涂祖強 尤瑞珍 陳志威 陳芳儀被 上訴人 涂美玉 莊景惠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被 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被 上訴人 吳素惠 陳淑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保險字第5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48,8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79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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