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保險字,105年度,5號
HLDV,105,保險,5,201805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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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保險字第5號
上 訴 人 涂美秀
      涂美珠
      涂祖強
      尤瑞珍
      陳志威
      陳芳儀
被 上訴人 涂美玉
      莊景惠
  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
被 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
被 上訴人 吳素惠
      陳淑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保險字第5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,048,8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79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志雄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廷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如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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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