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7年度附民字第26號
原 告 陳伊莉
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
李韋辰律師
複 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
被 告 張蕾
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(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4號
,起訴案號:106年度偵字第3867號),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張蕾因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,經原告陳伊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而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
法 官 戴韻玲
法 官 邱佳玄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胡旭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