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7年度,433號
HLDM,107,聲,433,2018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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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433號
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周偉玲
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
(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周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周偉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及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9350 號函核准假釋,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2 月20日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芳瑜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鄭嘉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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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