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7年度,193號
HLDM,107,易,193,2018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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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易字第193號
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林秉聖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
7年度毒偵字第176號)後,聲請改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判決
如下:
主 文
林秉聖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;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物沒收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增列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、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3 月 6 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暨鑑定書、被告林秉聖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(如附件)。
二、本案被告已認罪,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, 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。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,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,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,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 商判決。
三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、第 455 條之4 第2 項、第455 條之8 、第454 條第2 項,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、第18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11 條、第47條第1 項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38條第2 項前段 。
四、附記事項: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晶體13包,經送 鑑驗結果,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,有 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,而用以盛裝如 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,因無法析離,而仍 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,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。另扣案如附 表編號十四所示之物,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之用一情,業經被告供陳在卷(見本院卷第33頁),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。五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 程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 款被告所犯



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 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 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以及違反同條第2 項「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,以宣告緩刑、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。」之 規定外,不得上訴。
六、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,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。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。本案經檢察官黃思源提起公訴,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芳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上訴。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第1 項第款、第2 款、第4 款、第6 款、第7 款所定情形,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嘉鈴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扣案物名稱 │備註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8.0616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8.0554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 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9446公克 │



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9327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 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9249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9149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 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9147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9039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 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9532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9420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六 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1857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1732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七 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1987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1873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八 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


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1643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1522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九 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7498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7387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 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9787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9664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一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2832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2708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二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4484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4380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三│晶體1包 │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│
│ │(含外包裝袋│3月6日慈大藥字第107030652 號函│
│ │1個) │暨鑑定書(見偵卷第32至34頁) │
│ │ │送驗淨重:0.1884公克 │
│ │ │驗餘淨重:0.1777公克 │
│ │ │檢驗結果:甲基安非他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十四│吸食器1組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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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