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184號
TTDV,107,補,184,2018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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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84號
原  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洪松華 
送達代收人 王詠平 
被   告 王吉雄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88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
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嘉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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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