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洪松華
送達代收人 王詠平
被 告 王吉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88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
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戴嘉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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