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182號
TTDV,107,補,182,2018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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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
原   告 胡黛玲 
      劉葦凡 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50萬元(計算式:民國106年12月30日簽發本票之票面金額400
萬元+107年2月21日簽發之本票之票面金額150萬元=550萬元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,4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將駁回其訴,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岱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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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