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號
原 告 莊綉美
莊神寶
莊神鴻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
被 告 莊美花
莊小美
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而原告本件訴訟第一項聲明係依據所有物返還
請求權及終止與被告間借名登記契約後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,
請求被告莊小美將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、被
告莊美花將同段216-1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有部分各六分
之一予原告。據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以核定訴訟標
的價額,其面積分別為485平方公尺、366.97平方公尺,公告現
值皆為新臺幣(下同)3,100元/平方公尺,核定價額為440,185
元【計算式:{[(485平方公尺+366.97平方公尺)×3,100元/
平方公尺]×應有部分1/6=440,185元}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
。又原告本件訴訟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莊美花將同段260地號土
地之承租權,辦理移轉登記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予原告,是原告起
訴目的係在取得上開土地於承租期間內之合法使用權,故其勝訴
所得受之利益,應以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
第三項聲明請求被告莊美花將坐落於同段216、216-1地號土地上
,門牌號碼臺東縣卑南鄉下賓朗123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(
下稱系爭房屋)之稅籍,辦理移轉登記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予原
告,惟查原告未於起訴時表明上開土地之租金總額及上開未辦理
保存登記房屋之交易價額或課稅現值,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
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7日內,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(計算式:440,185+同段260地
號土地租金總額+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或課稅現值),並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 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蘇美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