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95號
聲 請 人
即 繼承 人 吳鴻真
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陳天送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陳天送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村0
鄰○○00○0號)於107年2月16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陳
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
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
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
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,該6個月期間,如有必
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。
四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新
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。
五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天送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高竹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