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69號
聲 請 人 許清亮
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許清科遺產清冊事件,核與民法第1156
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許清科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東縣○○市○○里0鄰
○○路00巷00號)於107年4月5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陳
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,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規定,
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為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
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
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
。
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
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,該6個月期間,如有必
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。
四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新
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。
五、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清科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坤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