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934號
TTDV,107,司促,934,2018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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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934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洪松華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(下稱本法)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前段、第2項定有明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 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本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末按,聲請人之訴 有本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時,雖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趙貴輝住所在 「臺東縣東河鄉都蘭舊廍41號」,惟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、 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,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 。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通知其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,債權人已於107年3月29日 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迄今逾期未據 補正。是債務人趙貴輝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真 正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均不明,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 ,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,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 力,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本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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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