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666號
TTDV,107,司促,1666,20180522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張佳誼即張國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,
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相對人張國容於民國94年5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    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  迄今尚欠新臺幣129833元(零利率無利息附表)。案經聲
    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
    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(二)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
   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
    至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品涵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