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張佳誼即張國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,
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張國容於民國94年5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新臺幣129833元(零利率無利息附表)。案經聲
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
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(二)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
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
至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
書 記 官 王品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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