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柯妙慧即柯炫妙即柯美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元及新臺幣
肆拾柒萬玖仟零陸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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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金 額 │ 利 息 │ 違 約 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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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(新 臺 幣)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 週年利率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計 算 方 式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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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 99,444元 │107年4月3日起至 │15% │無 │無 │
│ 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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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 448,351元 │97年1月29日起至 │15%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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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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