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余逸帆
債 務 人 余梅香(即莊瑞豐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余嵐婷(即莊瑞豐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余茹嵐(即莊瑞豐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余梅香、余嵐婷、余茹嵐應於繼承第三人莊瑞豐之遺
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余逸帆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
萬肆仟伍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於繼承第三人莊瑞豐之遺產範圍內
,與債務人余逸帆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余逸帆前就讀台中技術學院時,邀同第三人莊瑞豐
(歿)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,合計借款
本金新臺幣227,109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
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
(二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
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
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
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
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
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(三)詎債務人余逸帆自民國106年8月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
迄今尚欠本金214,54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。
(四)有關於債務人余梅香、余嵐婷、余茹嵐應於繼承莊瑞豐遺
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:查債務人余梅香、余嵐婷、余茹嵐
、余逸帆(兼借款人)為本案連帶保證人莊瑞豐(歿)之法定
繼承人,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,依民法第1148條第
2項、1153條之規定,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瑞豐之遺產範
圍內,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。依約債務人余梅
香、余嵐婷、余茹嵐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余
逸帆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14,54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
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(五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書 記 官 王品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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