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22號
TTDV,107,司促,1522,2018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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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李艾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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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金       額 │    利        息    │     違       約       金   │
│ │ 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號│ (新 臺 幣) 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 週年利率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計   算    方   式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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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51,275元     │9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 │15%     │93年6月27日起至   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│
│1 │         │日止        │      │清償日止      │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│
│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│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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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品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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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