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01號
TTDV,107,司促,1501,2018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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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
代 理 人 蔡富鈞
債 務 人 陳宗卿
債 務 人 陳重谷
債 務 人 林憲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陸佰參拾肆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  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
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(一)、債務人陳宗卿陳重谷林憲身等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
    國104年11月0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壹佰萬元整,約
    定以民國108年11月09日為清償期限,立有借據乙紙為
    憑,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按每壹個月計
    付利息一次,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
    相關條款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除應給付之利息外,另
    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
 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
   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,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
    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。
 (二)、詎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6年12月09日止
    ,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,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
    。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,
    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
    請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品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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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