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367號
TTDV,107,司促,1367,201805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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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
債 務 人 曾美綺
債 務 人 林志雄
債 務 人 林陳秀英
一、債務人曾美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
  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曾美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
  ,由債務人林志雄林陳秀英向債權人給付之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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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金       額 │    利        息    │     違       約       金   │
│ │ 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號│ (新 臺 幣) 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 週年利率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計   算    方   式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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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57,541元     │106年12月25日起至  │1.29%    │107年1月26日起至  │週年利率2.9447%。      │
│1 │         │清償日止      │      │清償日止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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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品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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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