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
債 務 人 曾美綺
債 務 人 林志雄
債 務 人 林陳秀英
一、債務人曾美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
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曾美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
,由債務人林志雄、林陳秀英向債權人給付之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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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金 額 │ 利 息 │ 違 約 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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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(新 臺 幣)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 週年利率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計 算 方 式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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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57,541元 │106年12月25日起至 │1.29% │107年1月26日起至 │週年利率2.9447%。 │
│1 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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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
書 記 官 王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