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登記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129號
TTDV,106,訴,129,201805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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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29號
原   告 許憲忠 
訴訟代理人 劉伯田 
被   告 許憲明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「被告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」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」,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9號判決,主文第一項及判決理由,乃 將原告之請求全部駁回,是以,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第 二項關於「被告」之記載,顯然錯誤,而應為「原告」,經 被告聲請,乃依上開規定加以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丁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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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