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蕭宇程
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
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蕭宇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蕭宇程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9 年2 月,現在法務 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,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596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 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楨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春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