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東秩字,107年度,21號
TTDM,107,東秩,21,2018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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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東秩字第21號
移送機關 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
被移送人  郭明龍
      郭明弘
      張維義
      吳冠呈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
國107 年5 月2 日信警偵字第10700104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丁○○、丙○○、乙○○及甲○○均不罰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移送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郭明義夥同其胞弟暨另移送人 丙○○及乙○○、甲○○等人公然聚眾一同前往尋仇,於民 國107 年2 月18日4 時30分許,抵達臺東市○○○路000 號 ,丁○○、乙○○及甲○○等人分持球棒、安全帽及金爐等 兇器朝住處玻璃砸毀後離開現場,被害人何威霆警見住處玻 璃遭毀損,遂訴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偵辦。 經警循線通知丁○○等人到場說明,認被移送人等4 人均涉 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之妨礙安寧秩序行為。二、按違反本法行為,逾2 個月者,警察機關不得訊問、處罰, 並不得移送法院;前項期間,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;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,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丁○○、丙○○、乙○○及甲○ ○等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時間為107 年2 月18日4 時30分許,且被害人何威霆亦稱其於107 年2 月18日凌晨4 時30分許,在其位於臺東市○○○路000 號住處2 樓睡覺時 聽到樓下玻璃破掉的聲音,遂下樓查看,發現其住處大門已 被砸破等語,業據被害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,此有被害人10 7 年2 月18日警詢筆錄1 份、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、 現場照片9 張在卷可稽(見警卷第25至27頁、第44至53頁) ,堪認被害人確有遭騷擾之情事。惟移送機關於107 年5 月 3 日始將本件移送至本院,有移送書上之本院收文章印文可 證(見本院卷第1 頁),實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所定 之2 個月法定移送期間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對被移送人等 4 人均為不罰之諭知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
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
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春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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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