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1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美君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(法律扶助)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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