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易字,106年度,178號
TTDM,106,原易,178,20180502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原易字第17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方美君
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(法律扶助)
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依刑事訴
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   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4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