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64號
上 訴 人 陸憲德
即 原 告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107年4月12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(106年度交字
第164號)不服提起上訴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
規定,交通裁決事件上訴,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至有程式上欠缺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