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7號
聲 請 人 蘇佩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6年7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。二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, 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 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 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 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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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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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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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│105-NX-0001181│1 │25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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