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7年度,131號
TNDV,107,除,131,2018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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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31號
聲 請 人 葉文俊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81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7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,於法 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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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3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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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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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洪清寶 │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│葉文俊 │106年10月31日 │50,000元 │JA-8471212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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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