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7年度,103號
TNDV,107,除,103,2018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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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03號
聲 請 人 陳鴻志
代 理 人 錢艾琪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6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之106 年9 月29日報紙、上 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人元大證券(股)公司股 務代理部106 年8 月28日元證股(掛)字第106277170 號函 檢附聲請人之掛失股票明細表各1 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則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,已於107 年3 月29日屆滿,其間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吳俊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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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