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勞訴字,107年度,8號
TNDV,107,重勞訴,8,2018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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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
原   告 謝闓任
      陳秋玉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
      劉芝光律師
原   告 謝宗雄
被   告 鄭華宗
      陳聰雄
      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楊舜雄
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92號偵查案件起訴或處分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經查,被告涉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、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 罪嫌疑,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,因原告均 不在現場,事實經過尚待釐清,是該偵查案件之偵查結果確 將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偵查案件終結,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怡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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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