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
原 告 謝闓任
陳秋玉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
劉芝光律師
原 告 謝宗雄
被 告 鄭華宗
陳聰雄
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楊舜雄
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92號偵查案件起訴或處分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經查,被告涉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、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 罪嫌疑,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,因原告均 不在現場,事實經過尚待釐清,是該偵查案件之偵查結果確 將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偵查案件終結,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怡貞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