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8號
原 告 梁仁儫
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
被 告 梁頂峯
代 理 人 梁頂泰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係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,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救
字第45號裁定准許在案,然該裁定僅得暫時免繳裁判費,而
非不需繳納,故本件仍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必要。經查:
㈠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,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可參照。
㈡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將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
號(應有部分1/4)、同段141-25地號(應有部分1/16)及
其上同段47建號(應有部分1/4)移轉登記予原告二人,應
以上開土地及建物交易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茲經
本院透過網路查詢同地段周遭土地之實價登錄紀錄,最近一
年內並無成交紀錄,爰按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現值及兩
造簽約時約定建物之交易價額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058,284元(如附件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11,494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鸝稻
附件:
1.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號:548×7108×1/4=000000
0.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號:43×10600×1/16=28488
3.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○號:56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