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708號
TNDV,107,訴,708,2018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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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708號
原   告 梁仁儫
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
被   告 梁頂峯
代 理 人 梁頂泰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  裁判費,係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,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救
  字第45號裁定准許在案,然該裁定僅得暫時免繳裁判費,而
  非不需繳納,故本件仍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必要。經查:
 ㈠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 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  有之利益為準,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可參照。
 ㈡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將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
  號(應有部分1/4)、同段141-25地號(應有部分1/16)及
  其上同段47建號(應有部分1/4)移轉登記予原告二人,應
  以上開土地及建物交易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茲經
  本院透過網路查詢同地段周遭土地之實價登錄紀錄,最近一
  年內並無成交紀錄,爰按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現值及兩
  造簽約時約定建物之交易價額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  臺幣(下同)1,058,284元(如附件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  費11,494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鸝稻
附件:
1.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號:548×7108×1/4=000000
0.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號:43×10600×1/16=28488
3.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○號:56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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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