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692號
TNDV,107,訴,692,2018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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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692號
原   告 王俊丁
      王其琳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
被   告 周晏琦
      王安頡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固
  列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59,282元,並據以
  繳納裁判費32,284元在案。但查:
 ㈠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 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  有之利益為準,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參照。
 ㈡上開所列訴訟標的金額,原告係以訟爭土地即臺南市○○區
  ○里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,但土地之
  公告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有相當差異,為眾所周知之事實,
  國內亦因土地交易價格不透明,致衍生諸多爭議,故內政部
  業已建立實價登錄系統多年,公開揭示市場土地交易價格,
  可為訟爭土地合理價額之參考。本院透過該系統查詢,雖無
  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,但有揭露同段鄰近地號最近一
  年土地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坪8.13萬元(以7.0萬、8.3萬元及
  9.1萬元平均計算)。
 ㈢茲以系爭土地面積877.73平方公尺(265.51坪),以每坪合
  理市價8.13萬元計算,應有21,585,963元之價值,應以此核
  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,992元。
  惟原告已繳裁判費32,284元應予扣除,故本件原告應再補繳
  裁判費169,708元。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
  繳裁判費169,708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鸝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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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