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2號
原 告 王俊丁
王其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
被 告 周晏琦
王安頡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固
列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59,282元,並據以
繳納裁判費32,284元在案。但查:
㈠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,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參照。
㈡上開所列訴訟標的金額,原告係以訟爭土地即臺南市○○區
○里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,但土地之
公告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有相當差異,為眾所周知之事實,
國內亦因土地交易價格不透明,致衍生諸多爭議,故內政部
業已建立實價登錄系統多年,公開揭示市場土地交易價格,
可為訟爭土地合理價額之參考。本院透過該系統查詢,雖無
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,但有揭露同段鄰近地號最近一
年土地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坪8.13萬元(以7.0萬、8.3萬元及
9.1萬元平均計算)。
㈢茲以系爭土地面積877.73平方公尺(265.51坪),以每坪合
理市價8.13萬元計算,應有21,585,963元之價值,應以此核
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,992元。
惟原告已繳裁判費32,284元應予扣除,故本件原告應再補繳
裁判費169,708元。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
繳裁判費169,708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鸝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