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633號
TNDV,107,訴,633,2018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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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633號
原   告 李宗欽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福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係原告就
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58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裁定移送前來
。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依規定固無庸繳納裁判費,然
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因非犯罪所受
損害,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民事庭後,如欲就請求機車修理費為訴之追加,此部分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4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 5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 5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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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