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399號
TNDV,107,補,399,2018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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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99號
原   告 雷健偉即鑫億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7萬82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,6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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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