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9號
原 告 雷健偉即鑫億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7萬82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,6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佩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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