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7號
原 告 吳瑞新
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秀綿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從核
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
式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價額(
即原告如受勝訴判決所受客觀上利益之數額),並按訴訟標的價
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