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381號
TNDV,107,補,381,2018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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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81號
原   告 陳王孟淑
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倍宗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6,000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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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