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373號
TNDV,107,補,373,2018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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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73號
原   告 景欣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卿伶
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
被   告 郭彥成
被   告 徐佑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0001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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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景欣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欣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