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362號
TNDV,107,補,362,2018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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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62號
原   告 張智謀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萬成陳瑞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852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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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