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排除侵害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347號
TNDV,107,補,347,201805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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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47號
原   告 張瓊分
被   告 皇后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
被  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原告請求拆除之系爭廣告之費用為新台幣(下同)13,650元
,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在卷可稽;又請求之不當得利金額為52,5
00元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6,150元等情,業經原告陳報在卷,
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,1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杰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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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