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7號
原 告 張瓊分
被 告 皇后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
被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原告請求拆除之系爭廣告之費用為新台幣(下同)13,650元
,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在卷可稽;又請求之不當得利金額為52,5
00元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6,150元等情,業經原告陳報在卷,
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,1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杰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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