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0號
原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
法定代理人 蔡奇昆
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費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62
6,68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,83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
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俊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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